(2014年4月25日河北北方学院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教代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议事方案。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广泛联系群众,引导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案征集程序
第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进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条 代表的提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每案一式两份,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字迹要清楚,用钢笔书写。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需有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第五条 以各分工会为单位将提案综合归类,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综合为一案,并列明提案代表名单。
第六条 提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处理,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七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正式代表反映或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提案立案范围
第八条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的提案,经各分工会初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
第九条 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工作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和师德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校园文化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生活服务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十条 下列内容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党、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3、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当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作出提案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将提案呈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意见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可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按照提案的民主程序,抓好落实:(1)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收到提案后15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2)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3)方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4)教代会代表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校工会立卷归档。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四章 提案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副主任1人,委员5-7人,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征集代表提案,并进行审查整理,分类立案,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进程,并将结果向代表通报;(3)负责对提案情况的汇总、汇报,向提案人说明情况;(4)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5)负责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仍可提交提案,其立案、处理程序参照该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