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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打印    发布时间:2013-10-28 09:13:00    阅读次数:780次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议事方案。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联系群众,引导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案征集程序

第一条  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进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条  代表的提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每案一式两份,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字迹要清楚,用钢笔书写。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需有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第五条  以各工会分会为单位将提案综合归类,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综合为一案,并列明提案代表名单。

第六条  提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处理,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七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正式代表反映或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提案立案范围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第八条  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工作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和师德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校园文化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生活服务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九条  下列内容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党、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3、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处理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作出提案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提案呈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意见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可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按照提案的民主程序,抓好落实:(1)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提出解决办法和完成时间;(2)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日期,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3)对于短期内达不到解决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向代表解释清楚;(4)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转达和答复提案的,或能办不办,对提案采取应付、推诿,致使提案得不到有效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答复代表的质询,教代会也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作出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处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把提案处理采取的措施、完成的时间、实施的步骤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印发给提出方案的代表及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校工会立卷归档。

第四章  提案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副主任1人,委员5-7人,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征集代表提案,并进行审查整理,分类立案,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进程,并将结果向代表通报;(3)负责对提案情况的汇总、汇报,向提案人说明情况;(4)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5)负责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每次集中提案征集结束后,要对各工会分会组织提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评选最佳提案,并对其中有重要参考或采纳价值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仍可提交提案,其立案、处理程序参照该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第一届工会委员会2010422日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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