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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乐团协会章程

打印    发布时间:2014-03-19 16:29:00    阅读次数:893次
 

河北北方学院乐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北方学院乐团协会,简称“河北北方学院乐协”。英文为“Hebei North University philharmonic society Association”,缩写为“HNUP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全校自愿加入协会的音乐爱好者共同组成,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乐会友,提高品位,展现北方学院乐团风采,增强教工凝聚力,丰富校园生活。

第四条    协会会址设在博雅会堂。

第二章 协会机构

第一条 协会最高机构为会员大会。最高领导为会长,会长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最高权力,要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会员大会和会员的监督。会长要对器乐演奏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责任心强。

第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理事四名。

第三条 职责分配:

  长:负责协会整体事务的规划和决策,领导和协调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各项事务及贯切执行协会内部通过的各项活动。

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外宣工作、联系表演活动及财务记录。

  事: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及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协会会员面向全校的在职教职工。

2、承认本章程,自愿接受和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3会员入会须填写会员注册登记表,办理入会手续。

4、对器乐演奏感兴趣,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会员权利:

1、有权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2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对协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4、有权经会长批准退出协会。

第三条 会员义务:

1、会员有义务及时交纳会费。

2、会员有义务接受协会的安排。

3、会员有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训练、表演等活动。

4、会员有义务保护协会的相关财物,如:相关乐器等设施。

5、会员有义务以主人翁的身份关心、爱护、支持协会,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四条 会员管理制度:

1、会员以乐协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经过协会的批准。

2、凡是会员均发给会员证;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向上级申请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  校工会每年给予正式注册并按时参加年审合格的协会1000元经费支持。

2、  受校工会委托承办的大型活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3、  会员所交纳的会费。

4、  协会举行各类活动争取的社会赞助。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会员有关乐器演奏和交流等活动;用于协会的外联、宣传、训练等活动;用于协会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条 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经费由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须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协会活动

第一条 协会依据章程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包括协会与外校协会之间的联谊活动等,加强对外的交流与联系,真正达到“以乐会友”的目的。

第二条 协会定期邀请指导老师亲临协会活动场地指导训练,向会员普及器乐演奏及乐团合奏知识,以提高会员的乐器演奏专业水平,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积极承办和参加受校工会委托的市文教卫生工会组织的演出活动。

第四条 协会每周进行一次集中训练,各种活动和赛事安排由秘书长及时通知乐团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若须修改,由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长修改。协会活动涉及使用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场地、场所时,学校工会将给予协调。

第二条 协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