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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女职工合唱团章程

打印    发布时间:2014-03-19 16:32:00    阅读次数:770次
 

河北北方学院女职工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北方学院女职工合唱团(以下简称合唱团)的宗旨是丰富广大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促进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合唱团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用音乐艺术感染人、陶冶人、鼓舞人,展现教职工良好精神风貌,唱响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女职工合唱团是教职工自愿参加,在校工会管理指导下的群众艺术组织,按学校对教职工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条 合唱团成员均为本校教职工(含已入会的非在编人员)。

第四条 合唱团成员须身体健康,热爱声乐艺术,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合唱团成员须承认《河北北方学院女职工合唱团章程》,服从合唱团的领导,积极参加合唱团的活动。

第六条 合唱团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合唱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向合唱团的工作和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合唱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唱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合唱团形象,遵守合唱团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演唱水平,积极参加合唱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三)团员有义务参加训练和学习,服从合唱团管理和安排、尊重领导、指挥、老师、团友。

(四)团员有事不能参加合唱团活动的,须提前请假,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活动者,作自动退团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设团长1名,副团长3名,各声部部长1人。

(二)成立艺术指导小组,由艺术学院音乐专业教师担任艺术指导。

(三)团长、副团长的人选由工会和团员协商确定;声部部长由艺术指导老师指定,艺术指导小组成员由工会负责聘任。

第九条 职责

团长负责合唱团的全面组织工作,定期召开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副团长协助团长处理团内事务,和声部长负责排练,考勤登记和事务联络。

艺术指导负责专业理论指导、训练及演出工作,并通过训练使合唱团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条 合唱团定期开展适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歌唱活动(暂定每周一次),培养教职工科学的发声方法和演唱技巧,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

第十一条 适时为教职工进行汇报演出。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相关比赛。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拨款;

(二)接受校内外单位、个人赞助;

(三)经费收支设立帐户,由校工会财务负责管理,收支情况每年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工会审定认可后执行,解释权归工会。